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
※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所列之特定對象身分失業者: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戶口名簿影本(受撫養親屬年滿15歲至65歲者,需再檢具「在學證明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二)中高齡者: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間者。(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
(三)身心障礙者: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四)原住民:戶口名簿已登記原住民者。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指鄉鎮區公所開立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之證明。
(六)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並於最近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離開職場兩年以上的婦女。 家庭暴力被害人: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八)更生受保護人:由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士開立的證明書。
(九)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十)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十一)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若您有發生以下四項情事者,是無法報名的,若有疑慮可洽詢本會人員
(一)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180日內。
(二)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1年內。
(三)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適應期內離訓)、完訓日或結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3年內。
(四)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2年內,已有2次以上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之職前訓練參訓紀錄(不含適應期內離訓)。
甄試作業分筆試及口試2階段,分數各占50%,筆試加口試總成績達60分以上始得錄訓為原則。訓練單位應依筆試、口試成績計算總成績及名次後依訓錄訓,如總成績同分者,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錄訓,總成績及筆試成績皆同分者,以口試評量項目配分最高之得分較高者優先錄訓;未參加筆試或口試者,不予錄訓。